医保对于精神类疾病政策
(一)医疗保险的交纳 城乡低生活保障对象、农村五保对象、城镇“三无”(无生活来源、无劳动能力、无法定赡养人)人员、孤儿、重度残疾人、70周岁以上老人、扶贫对象等,个人交纳部分由县级政府按规定予以全额补助。(二)住院医疗待遇标准 扶贫对象在一、二、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,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200元、500元、1000元分别降为100元、300元、500元;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10%,即由原来的80%、70%、55%分别提高到90%、80%、65%。(三)慢性病鉴定及门诊报销 精神病属于一种慢性疾病,可享受门诊慢病报销待遇,可持有效证件到本县精神病院办理并经县医疗保障局审批发证。持慢性病本可在本县精神病防治院享受门诊服药报销。甲类病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无起付线,基金支付比例为70%,乙类病种起付标准为500元/年,在一、二、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65%、55%、45%。贫困病人患者起付标准由原来500元降为200元;报销比例提高10%。一个年度内,甲类病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为7万元,乙类病种支付限额为5000元。现绝大多数精神类疾病已被列入甲类。(四)政策扶持 国家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病人进行全兜底救助,泗水县精神病防治院已与县医疗保障局、县残疾人联合会、县民政局签订救助协议,并成为精神病定点医疗救助机构,对全县符合条件的精神病人进行住院及服药救助。